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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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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应该是属于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通常情况下只要求出现了法定的结果,即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此时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属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视情况而定。(1)《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被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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