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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预约借阅、流动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通过流动站(车)等形式向社区、村镇、偏远地区开展公共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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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免费提供基本服务的;(二)未按照第三十条规定时间向读者开放的;(三)未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图书馆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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