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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如何鉴定及处理。首先,医疗过失由具有医疗过失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关(以下简称医疗过失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其次,如果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失,那么医疗单位应当为它所造成的医疗过失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损害后果包括因医疗过失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一)医疗费。患者为治疗因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支出以及将要支出的必需的医疗费、药品费。已经发生的费用,凭据计算;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凭据计算,也可根据双方意愿,根据病情一次性估算。(二)误工费。患者接受治疗期间以及为恢复原状将要接受治疗所需时间的误工费。患者家属为照顾患者而发生的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受偿人居住地平均收入水平计算。(三)护理费。患者在接受治疗期间以及恢复原状将要接受治疗期间雇佣护理人员已经支出或将要支出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他人的,按照接受治疗地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四)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受害人住所地的平均生活费为依据,根据国家前一年的平均预期寿命以及受害人的实际年龄计算一次赔付。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受害人住所地的平均生活费×(国家前一年的平均预期寿命-受害人实际年龄)(五)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应当是患者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已经购买的残疾用具,按市场上该用具平均价格计算支付;将要购买的用具,根据将来可能消耗的数量和目前市场的平均价格计算。(六)被抚养人口生活费。被抚养人口是未成年人的,按被抚养人口住所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支付至二十三周岁。被抚养人口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或残疾人的,可以按被抚养人住所地的平均生活费给付至被抚养人死亡,或依国家前一年人口预期寿命与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计算一次趸交。(七)被抚养人口的教育费。被抚养人口是未成年人的,医疗单位应当支付被抚养人的教育费至大学毕业时止。(八)丧葬费。此项费用包括:(1)死者服装费;(2)火化费;(3)骨灰盒费和骨灰盒存放或埋葬费;(4)死者亲属支出的必要的追悼费;(5)有些地区或民族实行土葬的土葬费等。按死者原住所地的平均水平计算。(九)死亡补偿费。死亡者为未成年人的,死亡补偿费按其住所地的人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年限为受害人的实际年龄。死亡者为成年人的,补偿年限为我国前一年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死亡者的实际年龄,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十)交通费。包括患者、患者家属、护理人员在患者接受治疗或将要接受治疗期间已经支出及将要支出的交通费。已经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支付;将要发生的交通费,根据将要接受治疗地与受害人住所地以及护理人员的住所地的情况计算。(十一)住宿费。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凭据计算,但不得超过患者接受治疗地的平均住宿费。即将发生的住宿费,可凭将来票据计算,也可据接受将要治疗地与病情估算。除以上费用外,医疗单位造成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计算。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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