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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结婚满10年(咨询上海户口一方派出所) 2、有上海的落户地(比如自有房子的房产证或者上海户口一方的房产证) 3、办理过上海市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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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申请与审批 2、审批期限 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户口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有时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 3、办理方式 申请人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分(县)局,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决定,并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终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4、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二)接收时间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申请配偶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3、申请进入市场的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必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书4、重疾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重疾需出具市一级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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