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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坚持农村经济建设与相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治或关闭处理。新建工业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园区,审批部门不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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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宣传、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
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农村地区,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农村生态保护区,进行统一保护。禁止滥垦滥伐、围湖造田、破坏湿地以及捕杀益虫、鸟类、受保护珍稀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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