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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所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改建、扩建耗煤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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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右上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和过期的环保标志。
内禁止露天烧烤。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二)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将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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