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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 ⒉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⒊有证...
1、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 2、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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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遗嘱公证要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夫妻之间签订的保证书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夫妻双方在签订保证书的时候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保证书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被胁迫、欺诈的情形。 三、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公序良俗。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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