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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奸抢劫猥亵妇女被告人A曾因犯抢劫、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满后,他又因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10月8日被告人A在刑满释放后,自2008年1月至6月又相继在辽宁省铁岭市、沈阳市等地,多次抢劫、强奸、猥亵妇女,致4人死亡。其中持械入户抢劫11起、未遂1起,致4人死亡,抢劫人民币2万余元;强奸作案7起,其中未遂3起;强制猥亵妇女1人。抢劫、强奸如何定罪处罚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致4人死亡;其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此同时,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因强奸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认定A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A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强制猥亵、(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妇女儿童都是属于弱势群体,当在遭受自身权利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弱势群体不能忍气吞声,应该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们自身的权利,同时也别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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