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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是按照鉴定结果计算,从定残之日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在不同的事故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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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要求对方(包括对方是机动车时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残疾,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流程如下: 1、检查、评估和评估。检验、评估、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评估和评估。检验、评估、评估结果确定后,由检验、评估、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的书面结论。 2、检验鉴定结论交给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 3、提出异议。当事人对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价结论后三天内委托检验、鉴定、评价,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申请重新检查、鉴定和评估。 5、评估人评估后,应当出具评估书并签字。 6、选择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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