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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问题 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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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职务和级别,人均1000元。 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民优字〔1989〕1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因公去世的,按生前20个月工资基数发给抚恤金;因病去世的,按生前10个月工资基数发给抚恤金。企业离休干部因病去世的,当月工资照发。 关于当月工资和次月工资发放的问题,新财事字〔1980〕49号(红本536页)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牺牲或因病死亡后,给其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费以外,当月与次月工资应当照发。另据国发〔1978〕10号文件规定: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津党老【2002】19号)。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由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及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构成。 二、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企业离休干部,已按照1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对于特殊困难企业支付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确有困难的,仍按照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法律有明确规定,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遗嘱处分。如果依法治国,不管是什么身份都不能用遗嘱处分自己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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