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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法院行政诉讼是如何的

2023-03-27
为贯彻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苏高法[2015]249号),确定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暂不包括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是铁道法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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