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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答: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 b.无效宣告请求书; c.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 d.委托书 e.法院传票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发明3000实用新型1500外观设计1500 b.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三、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1.5-2.5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1-1.5年。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四、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五、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司法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目前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行政诉讼一审。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二审)请求。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六、视为申请撤回及其恢复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并补缴需要缴纳的费用。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2个月内完成。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恢复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文日起2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维持费的,还应缴纳维持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⒉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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