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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于...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有: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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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为2个月; 2、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5、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您说的逮捕后侦查都九个月了还没有移交人民法院审理。这是不合法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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