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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文献、其他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古籍保护制度,开展古籍登记、定级、著录,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推进古籍修...
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应当通过馆际互借、通借通还、联合参考咨询、文献传递等形式实现共享资源的联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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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分馆或者服务站点,整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文化室(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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