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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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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并非本意,是被人胁迫写下的,想要避免承担清偿责任,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在被胁迫写下借条的.,否则,仅凭口说是被迫,法官是不会相信的。
您说的被威胁写下借条有效吗不知道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写下的欠条,一般是无效的,但实践中往往很难证实你说的胁迫或威胁的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最重要的是确保借款人亲自写借据。确保借款人亲自写借据的有效途径是让借款人亲自写借据。这样,就可以确保借款人在纠纷发生时通过笔迹识别锁定。《关于实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贷款关系的确认一般以书面借据为准。没有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证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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