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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查和审查程序(1)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事务所或乡(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发行户籍簿、居民身份证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证3、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书。(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事务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籍调查、访问、信件索证等方式验证签字意见,向街道事务所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发表张榜。(三)街道事务所或镇(乡)审查:街道事务所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告资料,审查,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附有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收入状况的原始证明书和相关资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告资料,不批准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不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市低保申办程序:个人向居委会申报、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填写申报表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集体评审、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名单(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审核上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民政局和财政局入户抽查、复查、审定、发证、兑现。 (二)农村低保申办程序:个人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村民代表评议、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七天以上)、填写申报表由村委会审定签字盖章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集体评审、审核并上报市低保中心、低保中心对申请对象进行抽查、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转告村民委员会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七天以上)、有异议者按照程序重新调查、报批或取消;无异议者发证、兑现。 (三)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1、申请书(说明所有家庭成员状况、贫困原因,一般统一由家庭户主申报);2、家庭《户口簿》全页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无《户口簿》或户口底页的,家庭成员状况不详的不予登记);3、申请人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单位出具下岗失业证明,说明家庭贫困状况;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5、因病、因祸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出具原始医疗证明、事故处理裁定书;6、家庭成员亡故的出具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具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7、在校大中专生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8、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城市低保申请对象还应提供以下证明:10、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1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12、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13、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14、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15、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前几款中由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应当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四)不属于城乡低保保障的范围:不属于城市低保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1、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手机、金银首饰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3、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总额超过40元(不含月租费)的;4、享受低保待遇的当年购买商品房者,私有住房(含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房改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标准2倍以及2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5、家中饲养各类名贵宠物的;6、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7、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行为,制造无生活来源假象的;8、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提供就业机会和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9、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10、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11、有赌博、酗酒、吸毒行为的;12、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1、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2、申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有劳动能力,但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4、参与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的;5、因违法乱纪受到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6、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7、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五)城乡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城乡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收回《领取证》;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注:按照法律规定,申办城乡低保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一般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如果本人享受最低保障,有病需要手术费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救济,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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