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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b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c施工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d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宜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地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 3.0.1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2、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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