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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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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或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根据《车船税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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