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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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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流程: 一、用人单位从职工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自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登记部进行档案审核和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二、职工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①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二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大连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二、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第二个月开始,每月11-20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不顺延)本人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验,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26日以后,凭大连银行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终止劳动关系、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⑴用人单位应当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应当审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月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有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区(市)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署的《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市四区用人单位应当到青岛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的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聘备案和档案转让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查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并出具《失业人员登记通知》。⑵个人失业登记。
处理地点:当地社会保障中心处理。1、用人单位应当持有相关信息到县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股办理保险登记手续。2、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时限:(1)自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股登记备案(2)失业人员在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内向县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股申请失业保险金。3、个人需要携带的信息:(1)6份身份证复印件。(2)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证书3份(含原件1份)(3)个人档案(4)单位最后一印件(5)最近8张1英寸彩色照片(6)我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银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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