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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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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情况: 1、股东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若存在以下情况,股东将不以出资为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①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②存在抽逃出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③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④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⑤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⑥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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