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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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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庭也应该对现场笔录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现场笔录是否是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如果是在对违法行为处理的现场制作的,则具有客观性,直接反映违法事实。如果脱离现场,事后追记,可能会因时间、记录人的记忆等条件限制,使现场笔录失实,降低或失去证明力。(2)审查现场笔录是否伪造或变造。。凡现场笔录中有事后添补的内容或涂改痕迹,如果该处没有被处理人加盖印章或指印的,就有可能属于伪造或变造的现场笔录,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果当事人对填补的内容或涂改的地方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3)审查被处理人对现场笔录记载的事实所持的意见。如果被处理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字认可,在诉讼中提出相反意见,但拿不出证据支持的,一般应确认现场笔录的证明力;如果被处理人未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对笔录记载的事实提出否定意见,则表明对笔录记载的事实有异议,此时应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处理人的违法行为,这种现场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分析研究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由于现场笔录制作人的主观动机不同,认识、观察、文字水平等有一定差距,往往记载的情况与事实有差异,如果记载内容比较简单、不明确,事后解释也不详细、不清楚,被处理人提出反对意见,就需要在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审查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在同一案件中既有现场笔录又有其他证据时,如果两者吻合,现场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如果有矛盾,就应进一步审查和鉴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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