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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就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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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包括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交叉之处,必须明晰二者的区别。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二、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四、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修改全条)】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 3、在客观行为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以一种不是理由的理由随意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上看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随意性。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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