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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二十二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第二十四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一、每个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或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2、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租赁经济适用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前连续两年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经济适用房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经济适用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其全体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前连续两年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没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经济适用或者其他优惠政策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单独组成家庭或者符合规定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
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1。所有家庭成员都有本市(本地户籍)。如果家庭成员因就学(不含留学)或服兵役户籍被带走,也认为是本市户籍。2、申请前两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本地区)最低收入,低收入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整。三、家庭成员在本市不得拥有任何房产或土地产权。4、家庭财产(包括现金、房地产、经营资产等。)在申请前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限制金额也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5、家庭成员之间有合法的赡养关系。六、对安置军休干部.重点引进高级人才,此类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不受经济收入规定、资产限制等条件的限制,由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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