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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驳回起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败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称之为败诉,是指当事人的坚持不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败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的“败诉”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就是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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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驳回起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允许或者不允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七)纠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九)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决;(十)不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可以上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裁决应当说明裁决的结果和作出裁决的理由。裁决书由法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败诉。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
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败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的“败诉”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就是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而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所以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实际上法院并没有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作出裁判,这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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