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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过程中不能增加分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原则上商标注册者应当将其注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中的同一或类似的商标一同转让,不能部分转让或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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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就33类商标价格、商标现状等情况进行协商,双方都同意转让后,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二.商标持有人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商标公证,取得商标公证书。 三.将商标公证书、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转让合同等商标转让所需材料提交到商标局进行转让申请审阅。 四.等待商标局审阅,下发受理通知书,一般在15天内。 五.审查通过后,商标局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的公告,一般在提出申请的6-8个月内。 六.公告期三个月,三个月无人提出异议,则正式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等拿到核准转让证明原件,则走完整个33类商标转让的流程。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商标转让过程中不能增加分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原则上商标注册者应当将其注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中的同一或类似的商标一同转让,不能部分转让或者额外增加分类。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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