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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物品的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坚决打击。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会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容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无疑对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画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日用品等。传播方式不仅可以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还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
1、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杀人未遂的,则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刑期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决。 2、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被关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犯罪,建议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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