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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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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不同于盗窃罪,与数额无关,所以抢劫1元和10元在判刑上没有什么区别。 按照《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持刀抢劫400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今年19岁的袁某某是四川省资中县苏家湾镇某村的村民。2015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袁某某在资中县重龙镇新正街见一女子独行,他一路尾随该女子行至其家门前,用剪刀抵住该女子的脖子,并向其索要钱财。但该女子并没有带钱在身上。袁某某便胁迫该女子进入其屋内。在屋内,被挟持的女子向其母亲要了100元交给了袁某某,之后,袁某某又冲入卧室抢走一部手机。 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43元。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尽管袁某某只抢得现金100元,加上手机价值总共不足700元,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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