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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在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让右边的车先走,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左边的车全部负责或者负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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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分局而言,由于在交通信号灯管理及维修方面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排解信号灯故障,从而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经过交警部门的审慎调查,发现事故各方均无任何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也不存在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交通信号灯的误导和指引。因此,交通信号灯的维护和管理缺陷与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违法行为依据 130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第38条第1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 38、40、41、42、43条、《省条例》第58条第7项罚款标准 200元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在未经红绿灯限制的十字路口发生车辆碰撞事件时,首先要明确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如果事故主要是由一方车辆的违法行为引起,例如过度行驶、闯越红灯或违规超车等,则该车辆应承担全责。但如果事故是由于两方车辆共同的行为引发,例如同时违规穿越红灯或超越道路限速等,则需要根据各车辆的过失行为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 在此过程中,责任较大的车辆将承担主要责任,而责任较轻的车辆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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