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您解答。前者是法律纠纷,后者是民事责任之一。法律属性不同。...
争议纠纷如果是一样的标底物是可以合并起诉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婚姻法规定《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二、、离婚彩礼钱、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三、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合同纠纷要利息是合理的。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履行期限届满不支付欠款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间产生的欠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返还原物纠纷上诉状范本: 原告刘爱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村××号×××室,电话159275765××。 被告何必某(以下简称被告一),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告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二),男,193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告何静某(以下简称被告三),女,193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立即腾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房屋给原告; 二、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800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房屋的业主,被告一与其为团结户,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岳父、岳母。1992年1月,原告将该房屋给其弟弟刘保某居住。2010年1月,原告从被告一口中得知刘保某已在2001年1月将该房屋出卖给了被告二,三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原告认为刘保某无权出卖该房屋,多次与三被告交涉,但三被告拒不腾退该房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2人已浏览
512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8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