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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被鉴定人的鉴定事项及该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鉴定人在鉴定实施前均应亲自审阅所有鉴定材料并制定详细、具体的鉴定方案。 根据鉴定需要和实际情况,鉴定场所可以选定在鉴定机构所在地、被鉴定人居住地或羁押地。 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由不少于2名鉴定人员参加,委托人应到现场见证并为鉴定人的现场调查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被鉴定人需要住院观察的,应在协议书中载明;因故临时决定的,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安排专人将被鉴定人护送至指定地点,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 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必要时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涉及的鉴定,鉴定机构可视情况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 被鉴定人为女性的,如需要对其作妇科检查,须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无女性鉴定人的,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鉴定人出具。 鉴定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鉴定人住院观察、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方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鉴定人应当本着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原则,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步骤,在熟悉送鉴材料,询问、检查被鉴定人和制作个人鉴定记录的基础上,对鉴定意见进行深入、充分的讨论、论证。 鉴定中鉴定人应当独立、平等、充分发表各自观点,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标准的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对于鉴定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在讨论记录上注明。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对鉴定活动的全过程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必要时使用录音、录像现场记录。 非鉴定人不得参与鉴定意见的讨论,不得干预鉴定意见的形成。
以下内容就是关于交通事故精神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1、伤残等级:评定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主要用于计算伤残赔偿金。 2、误工时间:如果误工时间需要很长,而医生又没有出具建议休息证明的,受害人可以进行此项鉴定。肇事方如果认为受害人误工时间过长的,也可以申请此项鉴定。 3、护理时间: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间的护理时间鉴定,受害人和肇事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此项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5、护理依赖: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应进行此项鉴定。 6、智能障碍鉴定:受害人在精神上与事故前发生很大变化,记忆力明显下降,说话吐字不清,脾气暴躁,即须考虑此项鉴定。
1、伤残鉴定一般要康复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伤后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最好是到法院阶段要求法院指定机构做,省的到时候自己做的对方提出异议,还要再做一次。 2、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 3、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 4、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5、省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的选择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所需提交什么资料,及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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