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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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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他人构成犯罪,根据《艾滋病预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患有艾滋病的患者故意传播,就涉嫌故意杀人。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不涉嫌故意杀人。理由:一、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行为,要求对生命法利有现实和紧迫的威胁。另一方面,艾滋病从感染到死亡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在患者及时就诊的情况下,病情可以控制,很多患者的生命可以维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种威胁并不紧迫。另一方面,如果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从疾病到疾病法的死亡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时间还很长,死亡结果不会马上出现。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组织、强制、诱惑、容忍、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2条明确了自己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而卖淫、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受到重大处罚。有以下情况之一,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刑法第95条第3项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项的规定,故意以伤害罪定罪处罚:(1)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毒卖淫,卖淫的(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法院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诉讼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输血感染艾滋病这类案件的诉讼费高达数万元,作为感染艾滋病的原告是没有能力交纳这笔费用的。如按撤诉处理,患者前期进行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他们就失去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权益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此规定明确了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的支付,而非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法律援助当事人一方诉讼费的减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还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按此规定,对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判决前,法院还不能断定诉讼费一定由原告来承担,不能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败诉,鉴于原告存在减交、免交的情况,法院也应当予以减免诉讼费。因此,在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诉讼费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遇这种情况,原告应向法院院长反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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