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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交强险的赔付规则,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要在无责的限额内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
肇事者需要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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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未投保强险的车辆,也有相关的赔偿责任认定:无论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车主都会得到赔偿,最高金额为12、2万元(即强制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然后使用商业保险。最后,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比例分配赔偿。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如果不投保,业主应承担强制保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更有利于保护事故中受害者的权益,督促司机安全驾驶,及时投保强制保险,或注意强制保险是否已过期。
“无责赔偿”是向来受争议的一条原则,给你举个案例:甲开车撞上乙的车辆,甲属追尾应负全部责任,但由于有了无责赔偿这一条,甲就可以要求无责任的乙方向其赔付财产损失100元(假定本事故中人员伤亡),不但乙想不通,任何人都想不通,没有责任却还要赔钱,假如乙被追尾造成损失共计200元,却还要再给甲100元…… 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交强险财产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因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是可以被人们认可的。 所以,“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1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而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的执行而矣,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这条也会被修改吧,这么说你应该清楚了吧。
对于交通事故无责交强险不用赔偿。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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