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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对涉及查处案件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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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证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对涉及查处案件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附表13),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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