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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83条、第284条、第285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
根据《》第283条、第284条、第285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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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的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根据《》第283条、第284条、第285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发包方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协助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工程基础性资料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所谓中途停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正常建设的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所谓缓建,即工程按照合同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推迟工程的进度或者部分停建,待条件成熟时工程继续进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应当赔偿因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单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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