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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
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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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三)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六)通过银行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为完善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审核住房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认定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认定审核。审核部门可以采取信息比对、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及公安、工商、人力、税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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