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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主观方面: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2.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时间条件:进行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时候。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不能超过不要限度。 如果是面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时,防卫行为则没有限度要求。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引导和鼓励公民正确使用防卫武器,对抗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一)暴力劫持或者控制飞机、船舶、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二)驾驶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害或者有暴力侵害的紧迫危险时;(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追捕逃犯,遇有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六)聚众劫狱或者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动改革、劳动教育场所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的;(七)人民警察遭受暴力侵害,或者佩戴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二、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射击。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一)违法侵害已经结束;(二)违法侵害行为已经自动中止;(三)违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四、人民警察必须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放弃职守,造成严重损害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处分。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警械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他人。七、本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人员。(《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1983]公发(研究)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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