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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不一定要在进行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自愿离婚的,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
可以不在原领取结婚证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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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需要在领结婚证的地方办理,在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即可。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华侨等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不是只能到领结婚证时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了;(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一,双方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与双方在办的结婚证没有关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二,如果双方是乡镇户口,可以到当事人居住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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