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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分公司手续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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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分公司工商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八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异地设立分公司流程是: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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