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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在政府采购,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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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伪造证据、暴力;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威胁等方法妨碍,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抗拒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6.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人如果认为被执行人应当被列入“黑名单”可以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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