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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
1、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相关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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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至多90日内可以得到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下达一般是在立案后60天,如果案件复杂,可延长1个月。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则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再复议。
进行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需要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在上述期限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但是情况复杂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复议的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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