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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要公正吗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不一定需要土地证,也可以提供发包方拥有土地经营权或承包权的证明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力,主要是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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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
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3)定做物的特定性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第一项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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