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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可以优先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支持义务或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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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下列主体可以优先继承遗产: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酌情多分配;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可以优先继承遗产: 1、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必须具备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2、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支持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主要支持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承担主要劳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对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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