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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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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提示:核定征收印花税应以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不含税价来确定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如果货款和销项税金能够分别体现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合同中,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那么,这部分税金是否征收印花税答: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进货金额也是不含税的。对核定征收时不应硬性加入税金。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搬纳税人企业帐载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收入总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注意」: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会计账原值≠净值)(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新-旧);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不调整)。(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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