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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收养中国儿童需提交以下材料:收养申请、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和财产状况证明、健康检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
关于华侨收养孩子(一)收养申请书; (二)居住国主管机关同意其从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证明; (三)体检证明; (四)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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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具体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能力培养教育收养人(3)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岁。华侨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伴旁系血亲的孩子,不受收养者没有孩子的限制。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话,收养者和收养者的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上。有配偶的人收养孩子,必须夫妻一起收养。收养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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