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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他人一起在自己住处嫖娼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1、组织卖淫罪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卖淫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不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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