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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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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产品零售业务,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较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无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产品零售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令停止经营烟草产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通过正常渠道销售烟草不违法,但非法销售烟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20万支以上卷烟的;(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属于--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行为。可以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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