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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一)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2)。(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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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虽有本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如有下列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接受委托执行鉴证业务,但需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一)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二)依法组成的清算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通知单。(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九)转让房地产有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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