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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可以。 买卖双方在房产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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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现在关键问题是弄清楚到底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由开发商承诺帮你办理按揭,你就有胜算把握,否则就被动了。
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定关系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签署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银行作为发展商的开户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减少违约金、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 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购房人尚未取得产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债权,将此种权利进行抵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抵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否则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变价,银行可实现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买方)以担保的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所以无论哪种原因造成贷款办理失败,首付款都是可以退的,只是购房者的原因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交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是银行压根就没有接受贷款申请,需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若是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较多购房者在银行贷款被拒时会出现退房纠纷,但其实很多楼盘是由开发商统一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房贷百晓生提醒各位需要注意合同内容,可以在合同中备注:“若贷款无法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交付的首付款”类似内容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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