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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在缴税时应当这样记载: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贷;银行存款。计提社保时,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法定福...
①国税扣缴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贷银行存款②计提社保时,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法定福利费-社保金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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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及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行业企业按规定方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行省级调剂金管理的省份,由省级建立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各市(地)将基金收入按照一定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1)扣缴时,借应付职工工资-社保金贷应付银行存款②计提社保时,借时,借款销售费用(管理费)-员工工资-法定福利费-社保金贷款应支付员工工资-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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