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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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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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